发布日期:2024-10-21 23:09 点击次数:119
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
转换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9 月 21 日
基金名称 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银安心回报
基金主代码 00081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 年 10 月 2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公告依据 金基金合同》、《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申购、赎回、转换起始日 2024 年 9 月 23 日
(1)基金的封闭期及开放期
根据《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银安心回报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 个月的期间,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转换业务。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交易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 个月,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本次开放具体时间
本基金第 19 个开放期为 2024 年 9 月 23 日—2024 年 9 月 27 日。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以上基金份
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
制,并在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
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的补差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
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
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零。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 G=0;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净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
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照转出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比例归入转出基金资产,转出金额以四舍五
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
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应当能够同时办理拟转出基金与拟转
入基金的销售业务。转换费的计算方法参照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最新业务规则进行。基
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并公告。
(1)办理时间
本次开放转换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3 日—2024 年 9 月 27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
停基金转换业务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
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相关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适用基金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旗下已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详细信息请
查阅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
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另行公告。
(3)办理机构
本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机构适用于已上线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
单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
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发布相关公告或官网公示。
(4)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与相关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
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5)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
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
网点或网站进行成交查询。
(6)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如剩余份额低于 1000 份,应选择一次性全部转出,具体
数量限制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后即不得撤销。
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1) 场外销售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
无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基金份额开放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登
陆本公司网站 www.bocim.com 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进行运作,在非开放期间投资者不能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投
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验。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